金華市家政服務業協會章程
(2018年修改通過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金華市家政服務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在金華市境內注冊設立的從事家政服務企業和具有家政服務業專業知識的個人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的地區級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是經金華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通過嚴格的機制,團結金華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政服務企業、熱心專家學者和有貢獻的人士,開展行業自律、信息交流、理論研討、調研咨詢、教育培訓、資格評定、促進合作等各種活動,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探索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華家政服務產業科學運營、健康發展規律。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規范經營行為,推動家政服務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金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商務局、民政局進行政策和業務上的指導以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浙江省金華市八一南街515-1號都市e站809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范圍:
(一)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授權、委托的工作,進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普法教育,開展行業標準化制訂,規范服務質量;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跟蹤研究行業的國內外發展動態和進步趨勢,為會員單位、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行業發展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秩序;
(四)組織和參與行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鑒定與推廣;組織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開展政策、法律、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引導會員單位向國內一流水平邁進,推出一批金華品牌企業;
(五)組織開展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教育培訓;推動行業規范化職業化建設;提高會員單位經營管理能力;
(六)開展行業文化的研究,培訓、引導和建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指導、具有優良傳統、與時俱進的行業文化;
(七)反應會員和行業企業的訴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委托的有關事宜;
(八)開展與其它市、縣同行業之間的技術交流活動,組織本團體成員開展行業發展探討業務交流、合作學習活動;創辦和運行行業網站、編輯出版行業刊物等;
(九)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有利于家政服務業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以單位會員制為主,吸收部分專業人士作為個人會員參加。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金華市(含縣、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家政服務業,有合法的經營手續,具備法人資格的家政服務業企業;
(四)在家政服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譽度;
(五)經2名(含)以上會員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二)本團體秘書處初審;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會議或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團體的品牌、廣告和信息等所有的資源;
(七)享有本團體的研究成果及相關咨詢;
(八)參與本團體內的經營互助活動;
(九)經本團體理事會書面批準,會員可以本團體的名義舉行或舉辦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和要求,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和參與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七)按統一格式在其宣傳資料的顯著位置標注本團體的徽標和名稱;
(八)在條件允許下為本團體的活動免費提供資源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后不得再以會員的身份發表言論或開展活動。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注銷的會員單位或違法違紀且受過法律或政府行政部門處分的會員個人,自動失去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告所有會員,停止其一切內部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團體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理事會提請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且采取聘任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積極參加本團體各項活動,承擔應盡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設常務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需要會長完成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第三方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